三、行政赔偿:六年拉锯,从省高院打到最高法
1996年8月28日,信托公司(后变更为中行江西分行)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南昌市房管局赔偿全部贷款损失。
然而这官司一打,就是六年,几上几下,充满波折。经办人员说跑断腿,我一点不怀疑。
1. 一审(1999年):房管局赔60%
江西高院审理后认定,主要三条:
房管局未尽审查义务,假证没看出来,属于行政违法;违法登记与银行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但银行自身也有过错:贷前调查不严、贷款比例超标、贷后无监管。
判决:
- 房管局赔偿450.5万元的60%,即270.3万元;
- 不支持利息(认为是“间接损失”)。
然而,对这次判决,双方都不服——银行:太少,利息也该赔;房管局:一分不赔,是骗子的责任。
2. 二审发回、重审、再上诉
案子先后被最高法发回重审一次,江西高院重审后(2002年)基本维持原判。银行再次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3. 最高法终审(2002年):一锤定音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2)行终字第6号终审判决——这一判决成为全国标杆。
核心裁判理由:
1. 房管局有高度审慎义务。就是说,房管部门有条件、有能力核对证件真伪,不审查就是重大过失。
2. 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个是明显的。银行当然是基于对政府登记的公信力信赖才放款。违法登记是骗贷得逞的必要条件,不能以“骗子是主犯”免责。
3. 混合过错、按比例担责。这是关键。
- 骗子:直接主责;
- 房管局:重大过失,次要主责;
- 银行:过失,次要责任。
终审结果:
- 变更赔偿金额:247.775万元(约55%责任);
- 支持利息:按央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从1995年9月起算;
- 房管局赔偿后,可向天龙公司、颜桂龙追偿。
至此,这场持续7年的马拉松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四、三个角色,三重教训
1. 对政府部门:公章是信任,不是橡皮图章
南昌房管局的教训,后来被写进法律:
- 2007年《物权法》第21条:登记错误,登记机构应当赔偿;
- 2010年最高法房屋登记司法解释:造假+登记失职→按过错比例赔偿。
此案之后,江西乃至全国房管、不动产登记系统,全面升级审核流程:必查档案、必验真伪、必录系统,再也不敢马虎。
2. 对银行:信政府,但别迷信政府
法院明确指出:银行不能只看公章、不做风控。
信赖政府登记是应该的,但自身审查义务不能免除。贷前不调查、贷后不跟踪,出了事也要自己担责。
3. 对全社会:公信有价,失责必赔
这起案件最大的意义,在于守住了行政公信力底线:
- 老百姓、企业相信政府公章、相信政府登记,这种信赖受法律保护;
- 政府部门履职不当、造成损失,必须用国家赔偿“买单”;
- 不管是个人诈骗、还是单位失职,责任要分清,损失要追偿。
一枚假房产证、一次敷衍的登记、700万贷款、450万损失、7年诉讼、247万赔偿——这起发生在南昌的旧案,至今依然是行政赔偿、抵押登记、刑民交叉领域的教科书。
它时刻提醒着:
权力在握,须如履薄冰;
公章一盖,便是千斤责任。
政府不负责,法律会追责;
公信不守护,终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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