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7日,张某、杨某斌作为买受人与江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上述合同附件八商品房售房标价书中约定,销售价格已包含电力一户一表。江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向张某、杨某斌交付了案涉房屋,但案涉房屋中电表采用的是由供电局给案涉小区安装总表,江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从总表分到每一层电表箱,再从每一层的电表箱中分户给张某、杨某斌的方式。
业主张某、杨某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某甲公司为张某、杨某斌所购买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道**号**大厦**栋**栋、南侧裙房2734号房安装张某、杨某斌能够自行向供电企业缴费的独立电表,并承担因分户、安装产生的所有费用。
甲公司辩称:一、“安装能够自行向供电企业缴费的独立电表”的决定权仅在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而“申请”或“提起”也仅能是某乙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案涉写字楼楼盘电力设施改造,另行支出费用“安装能够自行向供电企业缴费的独立电表”必须由相关权利管理部门决定。
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八“电力一户一表”的条款含义是清楚而具体的,更是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必备条款。某甲公司已经为每户业主安装电表到户并将其成本费用列入到写字楼的销售价格中。
三、经向属地供电企业征询,供电企业安装直接连线通电一户一表就城镇居民住宅或商品住宅而言具有普遍实施性,而非商品住宅就不具有普遍实施性,某甲公司出售的是具有商业等价值或用途的写字楼,在通电用电等方面采取“一户一表”措施不具有实施的强制性。
【法院认为】
根据案涉合同附件八中约定,房屋售价包含“电力一户一表”,根据一般人的理解及市场交易习惯,该电表应当是指由供电企业直接分户到每户业主,并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的电表,且涉案买卖合同系江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如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江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的解释。故合同约定的一户一表的电表性质,应当是由供电部门直接开户,与供电部门能直接形成供电关系的电表。因江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给张某、杨某斌安装的电表不能与供电部门形成直接供电关系,现张某、杨某斌要求江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为案涉房屋安装其能够自行向供电企业缴费的独立电表并由江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分户、安装产生的所有费用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赣0191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江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为张某、杨某斌所购买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道**号**大厦**栋**栋、南侧裙房2734号房安装能够自行向供电企业缴费的独立电表,并承担因分户、安装产生的所有费用。
南昌中级法院(2021)赣01民终3962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江西某发展公司辩称一户一表包括从总表分到每一层电箱,再从每一层电箱分到每一户业主家中,但业主认为一户一表是指业主电表直通供电公司,两方的解释其实都是正确的,都有道理。但在双方产生歧义时,根据法律规定,就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签订合同时,务必逐字逐句核对合同表述的含义,不能为了省事,就直接签字,这都将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