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发生过程
2026年2月8日,因熊某有事,班组长万某临时安排了安拆工徐某顶替熊某前往项目对2#塔吊进行拆除。徐某也持有合格的起重机械安拆工证件,但非塔吊租赁、安拆单位人员。
2026年2月8日,在2#塔吊拆除前,架子工刘某对塔吊的防护及基坑内支撑进行了拆除。07时30分许,安拆人员万某、周某、徐某到达作业现场,总包专职安全员陈某对安拆人员万某、周某、徐某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后安拆人员开始对2#塔吊进行拆除。07时50分许,汽车吊司机游某驾驶汽车吊到场配合拆除,游某持有汽车起重机操作证。上午拆除作业正常进行,到中午下班时只剩塔吊套架和最后一节标准节,午饭过后班组长万某及其他安拆人员继续作业,先拆除套架,将电缆放置在基坑坡顶边缘,班组担心电缆被偷,徐某指挥汽车吊将配重块压在电缆上,配重块重约1.2吨。13时许,万某下到塔吊基础基坑进行最后底座标准节基础螺丝拆除。13时10分许,万某背对南面基坑拆除螺丝时,基坑南侧发生倒塌,将万某掩埋。
事发时万某露在外面。安拆人员立即呼救,现场总包专职安全员陈某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将压在万某身上的土方挖开。不到5分钟发生了二次坍塌,后现场人员拨打119、120电话寻求紧急救援,消防、公安、医疗队伍到场后协同开展救援,因基坑内空间狭小,施展空间有限,抢救难度较大。15时50分许,救援人员将万某挖出并抬至救护车,经现场120救护人员及法医人员鉴定,宣布万某死亡。
事故现场情况



图3事故现场图示(现场情况及边缘的电缆)

图4事故现场图示(事故发生前配重块与电缆堆放的位置)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察、模拟试验及相关人员笔录问询情况。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
1.塔吊基坑内支撑在塔吊拆除作业前被拆除,致基坑四周土体稳定性降低。
2.基坑周边大多为千枚岩回填土,土质松散,塔吊安拆人员违章将1.2吨重的塔吊配重块及电缆堆放在塔吊基坑坡顶边缘,造成塔吊基坑边坡土体受力发生突变。
在以上原因共同作用下,塔吊基坑发生坍塌,造成人员被掩埋窒息死亡。
1.塔吊租赁、安拆单位在事发项目上编制的2#塔吊安拆专项施工方案针对性不强,未纳入塔吊基础基坑支护有关安全注意事项,未明确基坑边缘禁止堆载,未细化基坑内作业安全措施;未见作业前对全体作业人员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未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工作,仅见2023年员工安全教育记录;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无事发前对事发项目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企业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对塔吊拆除作业进行现场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安拆人员违章将塔吊配重块及电缆线堆放在塔吊基坑边缘的违章行为;违反项目管理规定,事发前未通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现场监护的情况下实施塔吊拆除作业。
2.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对2#塔吊安拆作业的汽车吊司机进行交底;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针对性不强,未将塔吊拆除时,塔吊基础基坑支护的要求及拆除支撑的顺序进行明确;项目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塔吊基坑的内支撑被作业人员违规提前拆除的事故隐患;对塔吊安拆单位作业人员与方案报备人员不一致情况失察、失管。
以上为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监理单位事发当日对塔吊拆除施行了监理旁站,但未能及时发现塔吊基坑内支撑被拆除的事故隐患。对塔吊基坑支护、塔吊安拆等专项施工方案和人员审查不严,流于形式,未审查出方案无针对性安全防护措施及作业人员与报审方案不一致的情况。
2.建设单位存在压缩合同工期的违规行为。事发当天安全巡查未能发现2#塔吊基坑内支撑被拆除的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