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价格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如小区入口、物业服务中心、小区公示栏、停车场出入口等),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明码标价要做到价目齐全、真实准确、标识醒目、字迹清晰。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计费起始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标价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明码标价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的定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不得擅自提价,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应当依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代收以上费用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上述收费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规定价格标准执行,不得加价收取费用。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提醒告诫书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住建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对经提醒告诫后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规加收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确保物业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欢迎社会各界对物业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或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稿源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
编辑 | 毛星懿
校对 | 魏黛娴
审核 | 周文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