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网络餐饮行业守法诚信经营,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安义县某小吃店
涉嫌伪造小餐饮小食杂店
食品经营登记证案
2026年1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义县某小吃店在某外卖平台公示的《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系虚假伪造。经查,2025年6月,该店实际经营者熊某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图片处理软件伪造《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在某外卖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
因其伪造《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的行为涉嫌犯罪,2026年3月6日,安义县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2026年4月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红谷滩区某餐饮店公示的发证机构为青山湖区疾控中心、编号为赣卫体检360111A2407520和赣卫体检360111A2407521的健康证,均系伪造的健康证明。经查,2025年7月,当事人为应付监管部门检查,委托他人篡改了健康证的有效日期。
因其伪造《从业人员健康证》的行为涉嫌犯罪,2026年4月9日,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案例3
高新区苏某未经登记
擅自从事入网餐饮经营活动案
2026年3月24日,执法人员收到线索,反映高新区某美食城内档口存在共用证照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行为。经查,当事人苏某自2025年6月起,与房东签订入驻合作协议,租赁南昌高新区昌东镇某店面档口,并租用房东持有的证照在外卖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每月向房东支付1500元租金及营业额2%的管理费。经营期间,苏某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资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对高新区某卤菜店销售的自制猪头肉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猪头肉中日落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经营单位在自制猪头肉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涉嫌犯罪。2026年4月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