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南昌经开区全域禁燃禁放。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自即日起至2026年6月底,南昌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对举报烟花爆竹相关违法行为实行奖励。具体公告如下:
凡在南昌经开区内发现下列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1.在闲置厂房、院落、出租房等各类场所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竹行为;2.在集贸市场、沿街店铺、农村商超、安置房等各类场所违规经营、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人可通过电话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实情况和发放奖励。1.经开区公安分局举报电话:0791-83851110;2.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791-83857677。举报人应提供明确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基本事实及线索证据。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掌握;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1.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2.举报违规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烟花爆竹总重量大于或等于1500公斤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对烟花爆竹总重量大于或等于1000公斤小于1500公斤的,给予2000元的现金奖励;对烟花爆竹总重量大于或等于500公斤小于1000公斤的,给予1000元的现金奖励;对烟花爆竹总重量大于或等于100公斤小于500公斤的,给予500元的现金奖励;对烟花爆竹总重量小于100公斤的,给予200元的现金奖励。3.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平均分配。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重复奖励。举报事项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后,受理举报的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举报时提供的相关信息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我们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绝不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1.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不予奖励。3.本公告由南昌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