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