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往往是离婚案件中争议最大的标的。结合《民法典》及南昌地区司法实践,以下五种常见情形,房产通常判归登记方或出资方个人所有,另一方仅可就特定部分主张补偿。
一、婚前一方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
婚前已付清全款(含贷款已结清),产权登记在出资方一人名下,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房子归出资方。
例外:若婚后加名或约定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则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约定或贡献比例分割。
二、婚前一方首付贷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
房产判归婚前购买方(登记方)所有,未还贷款余额属登记方个人债务,获得房产一方须向对方补偿:
婚后共同还贷本息总额 ÷ 2+对应房屋增值部分(通常按共同还贷占总购房成本的比例 × 房屋现市值 ÷ 2,或参照本地法院常用计算公式)。
三、婚前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房产属子女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
若登记在双方名下,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共同财产分割(出资比例可作酌情多分参考)。
四、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且明确只赠与一方
有赠与协议/公证书,或出资时书面注明"仅赠与我子女某某个人所有",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个人财产。
无明确约定时,婚后父母出资一般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新司法解释区分全额/部分出资情形,南昌地区法院多结合出资意图、登记情况综合认定)。
五、用婚前个人存款全款购房,资金链完整未混同,登记在自己名下
属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仍为个人财产。
关键在于需证明购房款全部来源于婚前个人账户且未与婚后收入混同,并保留完整流水、转账凭证、购房合同。
若用婚前存款付部分首付,余款用婚后共同还贷——首付对应份额及增值可主张为个人,但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需补偿对方。
律师提示
1.举证是核心,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父母出资说明、婚内/婚前财产约定均须留存原件。
2.协议离婚冷静期不改变财产法律性质,但离婚协议措辞需慎重(避免笼统写"无共同财产")。
3.对还贷补偿金额有争议,可向法院申请对房屋现值进行评估。
若你正面临房产归属争议,或对方主张你名下房产为共同财产,可私信说明购房时间/出资人/登记情况/是否共同还贷——我帮你评估证据强弱及抗辩思路。
万清清律师 | 高级合伙人
执业8年,专注婚姻家事领域
【社会职务】
南昌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委员 / 西湖区妇女儿童维权站成员 / 江科师大校外导师
【擅长领域】
彩礼纠纷 / 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 / 离婚纠纷 /抚养权争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分割 / 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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