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诉人的母亲熊发英系朱坊村人。1992年,母亲熊发英带着四岁的上诉人回到娘家朱坊村,并将上诉人户口落户在朱坊村。之后,2005年在砖混结构的房屋,与上诉人一起共同生活。因母亲无力抚养上诉人,将上诉人给其父亲和哥哥一起抚养,上诉人则就落户在朱坊村舅舅的户籍上,上诉人也将姓改为舅舅的姓。上诉人自幼在朱坊村读书、生活,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大学,朱坊村为上诉人提供助学金证明。上诉人在,2008年因机场建设拆除。现上诉人已结婚成家,但一直没有固定的地方居住。国家机场建设征用了朱坊村土地和房屋后,已经划拨了土地给被上诉人用于还建房使用。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从小就落户在朱坊村,并在朱坊村长大,并且成年后履行了村民选举的义务,上诉人完全是朱坊村村民。然而,这次被上诉人分配还建房指标时,被上诉人却没有分配指标给上诉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
上诉人是否具备分配拆迁房的资格,上诉人与村委会未签订任何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诉人是否享有分配拆迁房的资格,应由相关村级组织审查确定,上诉人诉求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依法驳回起诉。
[法院裁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民终239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涉村民建房资格的争议融合基层村民自治管理、乡村建设行政审批两类法律关系,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畴,当事人可通过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提交诉求的途径依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