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赣0702刑更15号
罪犯刘雪梅,女,1991年12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2024)赣0702刑初6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1日作出(2025)赣07刑终3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罪犯刘雪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罪犯刘雪梅以其尚在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刘雪梅于2025年11月22日产一女婴,现由其哺乳。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发函征求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2月8日回函,建议对罪犯刘雪梅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均对本院拟决定对罪犯刘雪梅暂予监外执行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雪梅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情形,哺乳期为自罪犯刘雪梅产后起一年(即自2025年11月22日至2026年11月21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刘雪梅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赣0702刑更16号
罪犯叶淑艳,女,1995年5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中专肄业,无业。
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2024)赣0702刑初6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1日作出(2025)赣07刑终3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罪犯叶淑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罪犯叶淑艳以其尚在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叶淑艳于2025年6月9日产一女婴,现由其哺乳。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发函征求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2月7日回函,建议对罪犯叶淑艳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均对本院拟决定对罪犯叶淑艳暂予监外执行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叶淑艳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情形,哺乳期为自罪犯叶淑艳产后起一年(即自2025年6月9日至2026年6月8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叶淑艳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