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铲屎官们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遛狗不牵绳等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养犬不再是私事
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法律题”

近日
临川公安对居民黄某某
作出了行政处罚
原因是其饲养的犬只未拴绳咬伤他人
这是新法实施后
全市范围内首次对此类行为
进行处罚的执法案例
▼▼
事情是这样的↓↓
2026年1月25日,市民陈某路过临川区上顿渡镇笠上村时,被该村村民黄某某未拴养的一条黑色犬只咬伤腿部。事件发生后,上顿渡派出所快速介入调查,根据2026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黄某某行政罚款,黄某某另赔偿伤者医药费2000余元。

养宠是爱好,守法是底线
广大市民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文明养犬,规范养犬
携犬出门时务必为犬只佩戴牵引绳
牵紧“文明绳”,养犬不掉“链”
文明养犬,共建美好家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抚观天下
编辑:章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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