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执法辅助人员”),是指由乡镇(街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聘用并履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非在编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承担管理责任,接受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
在招录聘用方面,《办法》明确执法辅助人员配备数量和薪酬水平,应当与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管辖区域、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乡镇(街道)执法辅助人员配备数量不超过本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编制数。同时,明确报考人员需年满18周岁,首次聘用时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文化程度,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等基本要求。聘用后,乡镇(街道)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执法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法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按规定享受抚恤待遇。
工作职责方面,《办法》精准界定执法辅助人员履职边界,明确执法辅助人员不具备独立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正式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调度下,开展相关行政执法辅助工作。执法辅助人员可独立从事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执法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及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维护、现场勘验技术协助等技术性工作,以及执法车辆调度、通信保障等保障性工作。同时,严禁其独立或以行政执法人员名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此外,《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年度轮训、专项培训制度,由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执法辅助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监督管理环节,《办法》强化全流程管控,构建多层次监督体系。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执法辅助人员行为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作为执法辅助人员日常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辅助人员考勤、执勤调度、纪律监督等工作,建立“一人一档”的工作档案,如实记录执法辅助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情况、考核结果、奖惩记录、离职交接等内容。执法辅助人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本单位辅助人员总数的15%。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薪酬调整、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的,可优先续聘。
此外,《办法》明确,执法辅助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证件,服装标志需与正式执法人员明显区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