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强化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集中曝光一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一、龙南市万达广场泰达城1号地块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5年6月25日,省安委办开展“查找身边安全隐患”行动交叉检查第八组对万达广场泰达城1号地块建设项目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交叉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外架脚手板未按规定每三层(或10米)设脚手板且下设平网,外架离墙体大于15厘米未设平网,外架局部拉结点过大。经调查,该项目施工单位江西勋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龙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该项目限期改正到位,并对其作出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于都县银坑镇返乡创业园一期项目物料提升机防坠安全器有效期过期未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案
2025年6月25日,于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于都银坑镇返乡创业园一期项目开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6#楼物料提升机防坠安全器有效期已过期,且未及时进行维修保养。经调查,该项目施工单位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于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该项目限期整改到位,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定南县恩荣保障房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案
2025年6月25日,定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定南县恩荣保障房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开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5#楼12层塔吊附墙穿墙螺杆截面尺寸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经调查,该项目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赣州市南康区腾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定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该项目限期整改到位,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
四、章贡区桔红T街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云皇·和谐佳苑)建设项目14#楼物料提升机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已擅自安装完成案
2025年6月18日,章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章贡区桔红T街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云皇·和谐佳苑)建设项目日常巡查时,发现该项目14#楼一台物料提升机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已擅自安装完成。经调查,该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公司江西平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章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该项目限期整改到位,并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城管部门处罚。章贡区城市管理局已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五、赣州市全南县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拆卸案
2025年8月12日,全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赣州市全南县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开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起重机械拆卸公司在实训楼起重机械拆卸作业中未按起重机械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派驻项目经理及安全员。经调查,该项目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单位赣州赣宸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全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该项目限期改正到位,全南县城市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六、兴国县满都针织制衣兴国服装科技产业园项目(一期)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案
2025年3月24日,兴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2025年春季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满都针织制衣兴国服装科技产业园项目(一期)5#楼存在施工升降机起重量限制器失效且未及时更换的安全隐患。经调查,该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福州聚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兴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该项目限期整改到位,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七、信丰县信丰(DIFO)香港城城市综合体II期(3#、7#、8#楼及附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5年5月26日,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信丰(DIFO)香港城城市综合体II期(3#、7#、8#楼及附项目)开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7#楼施工升降机司机无证上岗。经调查,该项目施工单位蒙自市文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该项目限期整改到位,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八、赣州经开区潜行创新科技家用储能电池产业基地和清洁机器人产业基地代建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5年6月10日,赣州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潜行创新科技家用储能电池产业基地和清洁机器人产业基地代建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艾某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经调查,该项目施工单位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赣州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该项目限期整改到位,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经开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对其作出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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