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华审判长:您亲自主持的刑事判决书(2025)赣01刑终282号存在明显错误: 一、案情简介:2022年12月,姚某平从熊某羊得知龙旗公司有批多余的手机膜待处理,他在“货物没问题有手续”承诺后帮忙找买家,货物案值116万余元,尽管陪买家拖货时觉得气氛有点诡异,但卖家的场面和出库单及放行条冲淡了疑虑,姚某平从中获取5万余元中介费(收款时姚某平发现问题,但出于朋友义气和对自己劳动付出的不舍没有及时退出或报警)。案发后,姚某平自首投案、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法庭审理后判决“姚某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判决认定及量刑存在失当:1、以“折中新、旧司法解释”确定起点刑存在错误。本案二审前,2025年8月25日,两高发布《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法释〔2015〕11号、法释〔2021〕8号同时废止。”但本判决中,主审法官明示(判后答疑)按“折中新、旧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起刑点并计算刑期,明显存在错误。我认为,本案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姚某平之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优先适用于“缓刑”。依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最新司法解释,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获得谅解等从宽情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的情形,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试行)(赣高法〔2022〕115号)第(五)条第3款明确:量刑起点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无法定、酌定从重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考虑适用缓刑。上诉人姚某平符合该规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等情形,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缓刑”。3、遗漏“从轻情节”进行量刑存在错误。主审法官答疑中明确:姚某平的从轻情节,包括自首、退款谅解、认罪认罚不能重复认定,只能取其一,遂综合考虑取30%。对此,我认为,自首与退赔谅解等的从轻情节并不重复,应该同向相加。为此,量刑在8个月左右或缓刑更适宜(具体刑期计算单已提交给您了。供参考)。4、姚某平系公司骨干,本可以给予“法治温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担任最高检察长时曾在多个场合强调:“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综合运用好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上诉人姚某平是深圳光千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华东区市场及售后服务部总监,当前环境下竞争激烈,他的作用无人代替,公司多次发函及派人请求司法机关在法律基础上考虑企业艰难,作出从轻判决,但始终未感受到“法治温度”。 尊敬的陈法官,姚某平已经拘押10个多月了(满8个月我们曾向法院提出取保
候审请求),即使不能免于刑事处罚,其合理刑期已经超过了。他的父母80多岁高龄,母亲闻子错判,以泪洗面。年关了,老母望儿,企业望才!陈法官,您既然扛住了专业法官会议错误研判,为何又在判决中犯这么低级的错误。您在1月27日刘院长安排的上访接待中表态,法院有紧急救援通道 ,如果错了马上就改。可听到我说“一审时检察院和法院确认这是个职务侵占方自己销赃的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方自己销赃不以掩饰隐瞒罪追责(可查一审庭审记录)…” 您霍然起身,一边说我很有道理,但您是专业法官们结论,让我申诉。 一边说自己有事交流很充分了。(我确信:您也是这么跟刘院长汇报的。)我记得当时和您一起接访的熊红文专委让您再查看下案卷。 您却强行中止了接访,我说等您忙完了,明天再交流,您断然拒绝。接访共45分钟,除了套话,一个问题才说一半,哪里就成了您说的充分交流了。哦,案犯们(除了个别)都是二倍金额退款,受害方应该差不多。您判一半上徼国库(相关法律是优先赔偿受害方),这样才会造成116万一半的亏损,您又判错了。最后,请求您如实向刘院说明情况(包括我提交的姚某平是掩隐罪而非职务侵占罪说明,您自己判决书中都不采用,却拿来怼我?),以便刘院决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