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强,1968年出生,江西南昌人,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
胡志强1985年10月参加工作,曾是江西省南昌市郊区教师进修学校教师,江西省南昌市郊区建筑管理局科员、安全科科长,江西省南昌市郊区委组织部干部,
江西省南昌市郊区委组织部副科级组织员、干部室主任,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直机关工委副书记、干部室主任,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办主任,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党委书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政府副区长,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南昌市进贤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2024年6月,胡志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接受南昌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12月,经中共南昌市委批准,南昌市纪委监委对进贤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胡志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胡志强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他人串供,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私车公养;
违背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职工录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廉洁底线失守,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将应当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
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不正确履行职责;
私德不修;
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案件处理、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胡志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南昌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南昌市委批准,
决定给予胡志强开除党籍处分;由南昌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进贤县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