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构建“3+7+N”国际航空枢纽功能体系战略布局:“3”指北京、上海、广州等全方位门户复合型国际航空枢纽;“7”指成都、深圳、重庆、昆明、西安、乌鲁木齐、哈尔滨等7个区位门户复合型国际航空枢纽;“N”指大连、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青岛、武汉、长沙、南宁、海口等若干区域航空枢纽;同时稳步推进鄂州、郑州、合肥、天津等专业和综合性航空货运枢纽建设。因《指导意见》采用“等若干”的表述,未逐一列明全部区域航空枢纽,沈阳、太原、兰州、南昌等机场一度被民间误读为“未纳入区域航空枢纽”“被剔除出枢纽名单”,引发过度解读。
《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
2026年2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2025年全国枢纽机场分航线吞吐量》统计表,明确《指导意见》中未列明的沈阳等机场仍属于枢纽机场;并在《2025年全国民用运输机场生产统计公报》中进一步确认,区域航空枢纽范围继续参照《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发改基础〔2017〕290号),即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大连、沈阳、长春、杭州、厦门、南京、青岛、福州、济南、南昌、温州、宁波、合肥、南宁、桂林、海口、三亚、郑州、武汉、长沙、贵阳、拉萨、兰州、西宁、银川等29个区域航空枢纽。
《2025年全国枢纽机场分航线吞吐量》(共计42座机场)
《2025年全国民用运输机场生产统计公报》注释
事实上,早在2024年7月《指导意见》印发后,社会各界就“3+7+N”未列明其余17个区域航空枢纽展开热议时,中国民用航空局已于2024年9月发布《国际客运航权市场准入和配置规则(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枢纽机场作出特定方向航权安排,明确区域航空枢纽仍为29个,正式文件《国际客运航权市场准入和配置规则》(民航规〔2025〕2号)则于2025年3月30日生效实施。由此可见,自2017年《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以“10个国际航空枢纽+29个区域航空枢纽”取代2008年《关于加强国家公共航空运输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3个门户复合枢纽+8个区域枢纽+12个干线机场”布局体系以来,我国枢纽机场名单始终保持稳定。《指导意见》只是针对国际航空枢纽进一步细分为“3个全方位门户复合型国际航空枢纽+7个区位门户复合型国际航空枢纽”,而“N”所代表的区域航空枢纽数量与范围均未发生改变。
《国际客运航权市场准入和配置规则(征求意见稿)》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