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费用的收取办法
(2025)南昌破管字第24号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根据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远景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8月13日作出(2025)粤07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申请人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公司”)破产清算。2025年9月1日,蓬江法院经摇珠指定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担任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蓬江法院(2025)粤0703破3号《公告》,南昌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3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江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收取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工作指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确定本案审查和补充申报债权费用(以下简称“费用”)的收取标准及方式如下:
一、费用承担的主体
2026年3月18日起(含当天),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执行完毕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债权申报日期以管理人收到纸质材料之日为准)
二、计算费用的基数
1.以补充申报人债权申报金额为基数;
2.在管理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期间,补充申报人变更申报债权金额的,以最终确定的申报金额为基数;
3.在补充申报人支付相应费用后增加补充申报金额的,再以增加金额为基数支付费用;
4.在补充申报人支付相应费用后减少补充申报金额的,不对已支付的费用进行调整。
三、费用收取的标准
参照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计算,即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加支付: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支付;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支付;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支付;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支付;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支付;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支付;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支付;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支付;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支付。
按照以上标准计算,费用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收取。
按照以上标准计算,费用超过3万元(含本数)的,按照3万元收取。
四、费用的支付和收取方式
1.费用作为管理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管理人收取,不纳入南昌公司破产财产的范围;
2.补充申报人应当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支付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一次性支付相应金额的费用。
五、免交费用的主体和情形
下列特殊的补充申报人和情形免交费用:
1.法院、税务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
2.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社会公益机构;
3.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金、补偿金或者抚恤金的自然人;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无其他收入的自然人;
5.因管理人履行职责导致相对方补充申报债权的;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补充申报债权的。
7.管理人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主体和情形。
六、不支付费用的后果
应当支付费用的补充申报人逾期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的,视为撤回补充申报债权。
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