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制度是中国宋朝时期建立的带有军事管理性质的户籍管理制度,以“户”为基本社会组织单位。其编组形式为每户设户长,十户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长,实行联保连坐机制,核心职能包括户籍清查、治安维护、赋税征收和地方团练组织。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明确十户一保的建制,清朝康熙四十七年细化编制为十户立牌头、十牌立甲头、十甲立保长。
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在江西重启该制度,1932年8月蒋介石颁布《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后,正式开始在豫鄂皖三省红军革命根据地周围地区施行。后来先后扩大到陕西、江苏、甘肃、宁夏、湖南、绥远、福建、浙江、山东、江西、四川等省及北平(今北京)、南京市。1937年2月由行政院公布修正《保甲条例》,推行全国,执行“管、教、养、卫”四项任务。保甲组织具有行政、役法、保安三位一体功能,含户口管理、联保切结等职责。1943年修订条例赋予保甲长紧急逮捕权,1949年随国民政府统治结束而废止。其源头可溯至商鞅连坐法及唐代邻保里制度。#历史文物收藏 #民国时期户籍管理 #民国时期保甲制度 #南昌市新建县政府证章 #保甲制度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