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款管理,规范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案号:(2026)赣0104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吕桂娥,被执行人江西嘉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拟发放执行款人民币64677.09元,拟发放案外人樊华平。
发放原因:因申请执行人吕桂娥已死亡,经继承人申请发放上述执行款。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供稿丨执行局
编辑丨余金洋
校稿丨敖玉丹
审核丨胡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