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筱赟律师
内容简介
南昌中院把各级领导到南昌中院视察的照片,公开在法院电子屏、官方账号和媒体上,我想拍下来发个朋友圈,却被南昌中院的保安怒斥:“不许拍照!这是领导的肖像权!”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照片,你们自己公开的,我哪来的侵犯肖像权?南昌中院,你们真是牛!
去年,我曾经写文章批评过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和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东营中级法院说:这里不是你提建议的地方!)。
前者的保安,出示律师证也不让我进法院,说必须有律师二维码。后者,则是厕所没有窗户,用的声控灯,大白天一片漆黑,我只能摸黑上厕所。文章发布后,我再去凯里法院,已经没有这个要求。法官说你批评得非常对,我们会为律师做好服务工作,希望周律师多多指导我们的工作。而东营中院,我听说法院院长在全院员工大会上谈了这个问题,马上进行了整改。
这就叫作倾听群众的声音,闻过则喜,从善如流。

相比之下,南昌中院的做法,就让我觉得难以理解。不仅是震惊,我还一脸懵逼。
我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有个非常简单的案件,在当事人委托我之前,南昌中院拖延立案9个月,委托我之后,也已拖延立案一个半月。而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当在接收材料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后来,经过我到江西省高院、南昌市检察院的抗争和交涉,两天内解决了立案。所以我今天要谈的,并不是南昌中院拖延立案的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
2026年3月17日下午16时许,我到南昌中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办案,看到电子屏上宣传南昌法院“诉事速办”。说树立“把方便让给群众,把不便留给自己”理念,全面开启“诉事速办”通道。具体措施是,南昌市二级法院(包括南昌中院和各个区法院),公布了各个法庭庭长的手机号码,包括立案、审判、执行、督查等。其中南昌中院公布了24个手机号码。


我心想,这“诉事速办”还用上了“谐音梗”啊。众所周知,律师去法院办案,联系法官是个难题。很多法院,法官办公电话通常打不通,要么无人接听,要么法官不在。如果“诉事速办”是真的,这是好事啊!我就想拍个照片,发个朋友圈,表扬一下南昌中院。
但是,让我万万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
我正在拍摄电子屏,突然有个保安走过来,说:“这个不许拍照!”我问为什么?保安说:“这是领导的肖像权。”我说:“这是你们自己的宣传啊!

我让保安把法院院长叫来。等了几分钟,并未见有法院领导出现。我就只能走了。
我当时正在拍的,是展示多位领导视察南昌中院“诉事速办”的照片,包括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江西省委书记尹弘、江西省政法委书记罗小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傅信平。

关于保安说的领导肖像权,只要是个正常人,用常识就能作出判断:领导公开出席活动,哪来侵犯肖像权?更何况,这是南昌中院自己已经公开的啊!
但我是律师,还是作点专业的法律分析吧!
《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众所周知,任何人都有监督公权力机关的权利。那什么叫“合理使用”肖像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法答网,在2024年5月8日公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19批)》中,回答“在舆论监督中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如何认定”,明确指出:肖像权的合理使用需同时满足“目的的公益性”和“手段的相当性”两大要件。
法答网说:所谓“目的的公益性”,即对肖像权的制作、公开、使用,是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所必须的。所谓“手段的相当性”,即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所制作、使用、公开的肖像应当具有合法来源。
简而言之,即在舆论监督中使用对方肖像,不是为了商业目的,肖像有合法来源,没有对肖像进行歪曲篡改等,就是合理使用,就没有侵犯肖像权。
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连舆论监督都可以合理使用肖像,更何况,我是要表扬南昌中院,更可以合理使用肖像了。
(上面的法律分析,可能比较枯燥,可以略去不看。)
我本来就真的是想发朋友圈表扬南昌中院啊!这么多领导来视察南昌中院“诉事速办”,如果是真的,多好!那就不应当发生拖延立案长达9个月的事。
另外,上述照片都是官员,属于公众人物,公众人物本来就应当让渡一部分自己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否则,我们平常连领导的名字都不能公开说了。公众人物对非商业、没有歪曲篡改的传播其早就公开过的肖像,应当有更大的容忍。
更关键的是,南昌中院实在太双标了吧?南昌中院把领导们来考察的照片,公布在人来人往的诉讼服务中心,然后告诉我说这是领导的肖像权?所以不许拍照?
事后,我特意去查了一下南昌中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述领导到南昌中院视察“诉事速办”,发生在2024年,南昌中院自己的官微早就发布过文字报道和照片!我公布几个链接和截图:
最高法院调研组调研江西法院尹弘专题调研营商环境工作:着力提升服务效能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罗小云在南昌调研




部分照片还在《江西日报》、《新法治报》刊登过。即使南昌中院非要说发布在诉讼服务中心不算公开,那么,已经发布在南昌中院官微和公开媒体,难道还不算公开?
领导当然也有隐私权、肖像权,但上述都是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照片,南昌中院通过电子屏、公众号、媒体公开,显然肖像权人已经授权公开,否则,那就是南昌中院和媒体侵权了。我拍摄肖像权人公开的照片,这算哪门子侵犯肖像权?
最让我不解的是,2024年12月12日江西《新法治报》刊登的一张照片:一个人在南昌中院用手机拍摄电子屏上的“诉事速办”。但为什么她就能拍摄,作为南昌中院宣传“诉事速办”的配图,而我同样是拍摄电子屏上的“诉事速办”,就被法院保安怒斥“不许拍照”?

南昌中院的电子屏,还公开了24位法官的手机号码,我上文公开出来了,是不是侵犯了这些法官的隐私权?当然不是!因为这是南昌中院自愿公开的,不仅在诉讼服务中心的电子屏公开了,还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平台公开了。何况,这些号码,并非法官私人手机号码,其实是统一的工作手机号码而已。

总而言之,南昌中院的做法,让我非常难以理解。
我不太明白,多位上级领导曾来视察南昌中院的“诉事速办”,“诉事速办”还曾多次获奖,为什么要遮遮掩掩呢?我明明是想表扬南昌中院。

我从来不想去为难法院的普通保安,保安就是个打工的。保安能振振有词用“领导的肖像权”阻止我拍摄南昌中院自己的宣传,显然是有人教她这么说的。到底谁应当对此事负责呢?
周筱赟律师
2026年3月17日至19日,初稿写于江西南昌办案中
3月24日至26日,增补修改于浙江杭州出差办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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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筱赟律师,原网名“落魄书生周筱赟”,原南方周末报系记者、南方都市报评论部首席编辑,后转型为专职律师,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
周筱赟律师,是贵州六盘水市“以刑化债案”中女企业家马艺珈伊的刑事辩护律师,全案15人全部无罪不予起诉。是“周律师东营建行取款事件”当事人。
刑事冤案,如果抗争了,还有希望;如果不抗争,就一点希望也没有了。
所谓“周筱赟魔咒”,是网友的总结,即:凡是得罪周筱赟的,要么免职、要么留置、要么判刑。当然,所谓“周筱赟魔咒”,全部纯属巧合。
欢迎咨询,周筱赟律师本人微信号:3536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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