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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
关于《关于推动我市房地产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快来一起看看吧!

关于《关于推动我市房地产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群众对“好房子”高品质住房的需求,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通过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草拟了《关于推动我市房地产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现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联系方式: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管理科
(邮箱:1209505359@qq.com;电话:86719121)
意见反馈时间:7天(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3月31日)。
附件:《关于推动我市房地产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5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群众对“好房子”高品质住房的需求,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措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支持高品质住宅建设
1.推进高品质住宅项目用地出让。结合区域市场需求、房屋库存等情况,完善土地出让与房屋库存去化周期挂钩机制,有力推进土地精准出让。在商品房用地出让环节,推行“竞品质”“竞方案”土地出让方式,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为目标,将生态园林设计、清洁能源利用、绿色建材、绿色施工、运维服务等内容纳入高品质住宅项目建设协议书,建设协议书随同土地出让方案一并公告,土地竞得人与住建部门或辖区政府签订建设协议书后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施工建设按建设协议书约定条款进行和落实。
2.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未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利用地下空间或建筑首层建设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活动用房不纳入容积率计算。用于满足停车配建最低标准的地上停车空间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上停车空间应按地上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沿城市界面应进行绿化景观处理。
3.优化凸窗设置。未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允许客厅、餐厅、卧室、书房、卫生间设置凸窗,厨房、储藏间、杂物间除外,凸窗外不设置设备平台。如有景观需求,转角凸窗长边洞口与短边洞口之和可不受限制。
4.推进新建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行动。对本通知执行之日起首次批准上市的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执行《江西省新建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赣建房〔2025〕14号)文件第四款“支持政策”的优化计容规则。
5.支持绿色建造。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宗地为单位,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地上建筑面积不低于地上建筑总面积的40%,且不低于《江西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36-073-2026)基本级的要求。对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项目可在规划方案申报阶段,按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地上建筑面积3%申请容积率奖励,奖励容积率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对未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对超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
6.优化住宅建筑阳台分隔门设置要求。对本通知执行之日后首次批准上市的住宅项目,可申请立面公建化统一封闭阳台模式,或统一封闭阳台规划设计调整。其封闭阳台统一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计容率建筑面积,封闭阳台无论分隔门实际是否施工,房产面积实测时均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标注的分隔门尺寸、位置测算,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纳入房产销售面积并计算房产测绘面积。业主可选择保留或自理分隔门,业主选择保留分隔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建设完成。
二、促进住房消费
7.支持居民换购住房。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调整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我市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9.加大公积金贷款购房力度。对购买星级绿色建筑或装配式建筑等绿色节能商品住宅的,其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其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再上浮10%。
10.公积金实行“既提又贷”。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2026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既提又贷”政策。
三、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11.支持土地分割转让。对于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在明确约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有关责任义务的前提下,结合规划条件与详细规划总平面制定分割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可按规定分割宗地,分割后原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按约定实施建设,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备注说明。对于分割后需转让的土地,由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新的受让方须履行的相关义务,并依法予以公示。
12.支持盘活企业自持房屋。对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由企业自持的商办类房屋,在不改变房屋规划用途和不影响原土地出让合同履行的情况下,经辖区政府批准同意,允许以新建商品房形式整体转让,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新的受让方承担,无需核定土地出让金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13.支持商务楼宇功能转换。在确保存量商务楼宇原规划功能可实现,符合安全要求,保持主体不变、产证性质不变、主体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支持发展符合区域发展需求的功能业态。
1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已经进入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的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和标准的,可在原贷款银行展期5年。
来源: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s://zjj.nc.gov.cn/nczfbzglj/cxjs/202603/f2f7c5d31c764abb925ce4b963914fdc.shtml
此前,南昌公积金发布消息
“既提又贷”政策继续执行!

南昌公积金“既提又贷”政策继续执行
根据赣房商联〔2024〕34号文件《印发<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既提又贷”。
中心于2024年8月1日起正式实行“既提又贷”政策。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2026年1月1日起中心继续执行“既提又贷”政策。
1、什么是公积金“既提又贷”
职工在2024年7月31日起,使用江西省内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可在取得审批文件后5年内申请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实现公积金“既提又贷”!
2、购房时间如何认定?
职工购买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存量房以发证时间为准。
3、哪些人可以办理提取?
您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发放后,符合条件的所有提取人包含:产权人、产权人配偶、产权人父母及子女。
4、办理了公积金提取后,是否还可以签订对冲协议,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月对冲还款?
可以!在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与中心签订对冲协议,职工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发放后,签订对冲协议不影响办理该房屋购房提取。
但还款时要注意,即使已经签订了“对冲还贷协议”,也要提前关注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以确保每月还款日前公积金账户足够还款。如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对冲当月还款额,也一定要将差额部分提前存入还款卡内避免逾期。
来源:南昌公积金
https://mp.weixin.qq.com/s/gpBaLq4qLUJLYZj1gW47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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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朝夕(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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