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7日,徐某根甲(乙方)与葛某(甲方)及新建县丰瑞房产咨询服务中心(丙方)签订《购买江西豫章监狱棚户区改选二期限价房合同》(张某之后在合同上签了名),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新建区**路**期限价房标准面积为(95)平方米[最后以房屋建成后的实际面积为准]的指标转让至乙方,购房指标转让费为82000元,甲方须出具委托书委托乙方与单位或开发商签订房屋的所有手续,保证乙方能合法拥有和使用房屋,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当日,徐某根甲向葛某支付了42000元,葛某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徐某根甲购买**期限价房指标定金肆万贰仟元整,还欠肆万元整待甲方单位要交首付时一次付清。到葛某单位需要交购房款时,葛某通知徐某根甲交其母亲王某兰名下的二期限价房购房款,徐某根甲不同意,要求交葛某、张某名下二期限价房购房款,双方为此产生争执,徐某根甲未支付剩余指标款,也未缴纳房购款并诉讼来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张某在此次的棚户区改造房享受的购房待遇为科级双职工待遇,标准为100-105平方米加40平方米。
葛某母亲王某兰此次的棚户区改造房享受的标准为90-95平方米。
[法院认为]....但葛某在签订合同时未明确所交易的房产指标系其母亲所有,导致徐某根甲误以为所交易的房产指标系葛某、张某所有的房产指标,对纠纷的产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徐某根甲在葛某明确告知所交易的房产指标系其母亲所有的房产指标,合同目的能够实现的情况下,拒绝缴纳购房款,坚持要购买葛某、张某的房产指标,对纠纷的产生也要负一定的责任;因葛某在徐某根甲未缴纳购房款的情况下,自行缴纳了其母亲的购房款,且已办理了房产登记,故徐某根甲要求判令合同于起诉状送达葛某、张某之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4)赣0112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一、徐某根甲与葛某、张某2012年4月17日签订的《购买江西豫章监狱棚户区改选二期限价房合同》于2024年6月14日起诉状送达葛某、张某之日解除。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01民终556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法院判决徐某根甲与葛某、张某签订的合同解除,其前提是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否则就该是判决双方的合同无效,相互返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