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谓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故子孙以报本为先,报本以追远为要。惟我余氏,肇自下邳,演于长茅,徙分南邑,世居壩溪。恭遇元旦,寅具香仪。祭于堂,以尽尊祖之心;燕于寝,以笃亲亲之义。诚大典也!茲当礼拜,不敢不敬奉成规。
凡例:
(1)族内祭祀之会,终善且或有力者,各出资财;或照人派纳,以本生息。聚少成多,至于本利丰饶。每年元旦之辰、冬至之日,可备香仪之资,祀孔明先祖。我子若孙,永矢弗替。
(2)族内岁报之例,诚为善举。详观旧志,生殁葬居失考、失报故也。嗣后每年元旦之日,参拜既毕,各人所有报者,依次详载于草底,以俟后日纂。
条例列后:
(1)族中名正言顺、尊卑井然。若有子孙傲慢欺侮,为父兄者必教其雍容礼貌、谦逊言语、进退周旋、务宜谨肃,不可任其悍性,以违家教。
(2)子孙或有徙、赘,宜书其某人、某年在于某处徙、赘。其生殁葬所详载谱志,以后子孙可以稽考,以杜附会之患。
(3)子孙有过继,先书生身父母某第几子,某出继于某,直书其子。一或有应立爱立,必先预请尊长公亲,确议允当,眼同面见,详具拨约事件,以免再分生端。
(4)子孙或有媵妾生子,其媵妾生殁葬处,书在其生子名下。或续娶无子,亦书其生殁葬处,此乃庶母空于庶母之庙故也。
(5)族内聘妻嫁女,择其门户相当,不论其贫富时势。若有贪财爱势、以淆良贱,于谱不录。
(6)族间或有田地产业,典卖不明,并生口角细故,只许凭尊长理论,毋得妄自兴讼,以伤族谊。
(7)族内子孙士农工商,各居一业,即是恒产。不可迷入歧途,以淆事业,以致流于匪僻干咎。
(8)族内凡有婚姻、嫁娶、吉庆等事,族中老者务宜敬请,不可恝置。此乃敬老之义也。
(9)族内子孙或有婚姻丧葬,衣棺无措,并外侮、飞灾、急难等事,族中量为持护,补助赈济,此为敦睦之谊也。
(10)族内子孙有奋志攻书成才者,以致游泮登榜及第者,族中另宜加厚奖励,以激一裔之学者。
(11)族内子孙延师教子,务必殷勤择其诚实纯笃之儒,举止动静堪为矜式。若乃轻浮浅薄之士,纵有文章之美,亦何益哉?
(12)族内远近坟墓,务必载其界址、宽长若干,年年拜扫,以免外人侵占,盗卖盗买,以息讼端。
(13)族内或有乏嗣,溺爱恩男义子,不在过继之条□□,录恐为异子乱宗,以杜后患。
(14)母出与庙绝,不得接归宗养以及丧祭。或无出,有不能衣食者,只有寄给,以表子心,益以厉节妇之志也。
(15)子孙或有忤逆不孝,欺凌尊长,事应依家法惩治,不得姑容宽贷,以伤风化。
(16)族内子孙或有不孝,而为倡优隶卒,并狗盗奸邪,大玷家声,应在放逐之条,其生殁葬处不录,以敬后茲。
(17)凡斗牌、掷骰、压宝,乃颓先坏后之丑事也。若有子孙游手好闲、不务正经,终日迷赌者,不论尊卑势恶,均宜初犯切责,再犯送官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