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医调委成功调解医患纠纷
专业调解化干戈为玉帛
2024年4月4日,南昌县小蓝经开区金湖管理处唐村村民唐某某的母亲杨某某,因左侧腰部疼痛伴呕吐到南昌县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输尿管结石伴有积水和感染(左侧),当天住院并接受手术治疗。4月5日手术中发现患者肾盂内积脓,改变手术方案后置双J管,患者送ICU醒麻后转入普通病房,出现轻微狂躁、不能入睡等症状。4月8日,患者服用院方开的“奥氮平”药(早晚各1片)后当晚入睡,然而4月9日6时许,患者被发现死在床上。事发后,家属带人到医院讨说法要求赔偿,场面混乱,公安到场维持秩序并引导双方到南昌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024年4月9日下午,调委会接受双方调解申请并开庭调解。患方提出两个疑问,一是全麻后患者醒的时间长且院方未积极处理,还称是正常现象;二是“奥氮平”用药量超过说明书规定(24小时内只能服1片,院方要求患者早晚各服1片),认为医方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死亡,要求医方赔偿300万元。医方承认诊疗有不周之处,但认为诊疗符合规定,患者醒麻时间长可能因特殊体质,“奥氮平”用量可根据病情调整,认为患方索赔过高,建议做司法鉴定,愿意赔偿10万元以下。调解员向患方宣读相关条例后,中止调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4月10日,南莲司法鉴定所出具初步指导意见,认定医方存在注意义务不够等问题,对患者死亡负次要责任。4月11日恢复调解,患方坚持要医方赔偿100万元(考虑患者年龄及收入情况),医方认为同类案件赔偿20万元左右。调解员按规定计算出患者死亡损失合计1071218元,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应赔偿30%即321365元,同时向双方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过错归责原则。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 借助专业鉴定明责。引入医疗损害鉴定,科学判定责任,为公正调解奠定基础,展示了处理医患纠纷时专业判断的关键作用。
2. 依法依规调解维权。依据法规政策调解,确保患方权益获合理保障,医方承担应负责任,体现依法调解在平衡双方利益中的重要性。
3. 沟通疏导促成和解。调解员积极沟通、普法释理,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为解决医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提供了可借鉴经验。
供稿:南昌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审定:邹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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