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卷,核实租赁合同、发票、抵扣证明等相关证据,发现双方对原告履约、被告抵扣发票等核心事实无争议,仅就“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存在分歧——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交请款资料,付款条件未满足。
考虑到双方均为市场经营主体,简单判决易激化矛盾、增加企业诉累,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为突破口,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优解决方案。调解中,法官一方面向被告释法明理,明确原告履约、被告抵扣发票的行为已表明付款条件成就,拖欠款项不仅需承担法律责任,还会影响企业信誉;另一方面劝导原告换位思考,兼顾自身权益与对方经营稳定,在相关事宜上作出适当让步。
经过多次耐心调解与释法劝导,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于2026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11.6万元,原告自愿负担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1310元,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件的高效化解纠纷,最大程度降低了企业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