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认定
1.申请人是否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即是否与补偿安置事宜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
3.南昌市某县政府是否存在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违法情形。
(二)关键裁判理由
1.主体资格的认定
申请人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补偿安置申请书》、邮单及签收截图、附属房勘丈表、邓小根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初步证明其与涉案房屋及补偿安置事宜存在关联;
被申请人虽主张申请人非合法权属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且涉案房屋补偿登记在邓小勇名下却未实际发放,申请人的补偿权益处于未明确状态,故认定申请人具有复议主体资格。
2.复议时效的认定
本案系申请人针对南昌市某县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提起的复议,属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类争议;
3.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复议申请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南昌市某县政府2024年4月2日签收《补偿安置申请书》,申请人7月8日申请复议,未超过时效,被申请人的时效抗辩不成立。
4.不履行职责的认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征收土地和组织实施的法定职责,应对公民提出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
南昌市某县政府签收《补偿安置申请书》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或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与职责要求。
5.复议决定的法律适用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责令其履行;
最终决定:责令南昌市某县政府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的履行补偿安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