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地下车位、配套用房确权新规”审查结果出来了
2025年9月22日,南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征求《南昌县中心城区地下车位(库)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用房销售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因涉及小区地下车库、配套用房确权,关系重大,引发南昌县热心居民高度关注。有居民书面致函南昌县司法局,提出意见并请求其对该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以下是南昌县司法局的答复。您提交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议申请书》收悉。经审查,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您的审查建议符合《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作为备案审查部门,我单位依法受理您的审查建议。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单位对您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研究。南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县税务局属于法定不动产登记、房地产市场监管、税收征管职能部门,有权就县域范围内地下车位、配套用房销售备案与登记管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二)关于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的审查《南昌县中心城区地下车位(库)及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用房销售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分类处置、惠民利民”原则,聚焦解决南昌县中心城区地下车位、配套用房权属不清、登记难等历史遗留问题,目的是明晰产权、保障民生、规范市场,符合法治精神与县域治理实际。但存在以下合法性问题:1.《暂行规定》第四条关于车位、车库处置的程序规定,与上位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存在抵触。上位法第六十条确立“先登记、后处置”的强制性规则,明确建设单位须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可出售或出租,《暂行规定》第四条未遵循该程序要求;2.《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业主共有部分登记的规定,不当降低了上位法设定的法定义务标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使用“应当”一词,系义务性规范,强制要求申请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必须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将其弱化为“可以”这一授权性规范,赋予了相关单位选择权,与上位法的强制性要求相悖。《暂行规定》已履行起草、公开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符合《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四)关于是否与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审查《暂行规定》不存在与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问题。我单位已建议制定机关对《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