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7 月29 日,群众向赣州市大余生态环境局反映大余县新城镇王屋岭村板桥小组有人用废油漆桶压块,产生强烈油漆味,严重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接到举报后,赣州市大余生态环境局快速核查,发现黄路平自2024年7月起租赁当地村民场地,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贮存、处置 HW49 类危险废物废油漆桶。现场查获涉案废油桶压块、未压块废油漆桶及油漆渣共计 45.66 吨(未压块部分 572 公斤),场地土壤中石油类、挥发性有机物(含二甲苯)浓度远超相关标准。8月15日,赣州市大余生态环境局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
【查处及奖励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黄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且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因黄路平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 3 吨涉嫌犯罪,9月4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根据《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相关程序,大余生态环境局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以表彰其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助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行为。
【启示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选择偏僻场所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试图逃避监管,最终因群众举报而被查处,这凸显了举报奖励制度在环境治理中的关键作用。一是织密公众监督网络,填补执法监管盲区。偏僻区域往往是环境监管的薄弱地带,通过举报奖励制度激发群众充当“环境哨兵”,实现对非法排污行为的全方位、无死角监督;二是前移环境风险关口,遏制污染危害扩散。群众的及时举报,直接阻断了 45.66吨废油漆桶和油漆渣带来的污染链条,有效避免了危险废物对土壤、水体等生态环境造成更大范围的损害;三是优化制度运行机制,提升公众参与实效。本案中群众便捷领取万元奖励的实践,增强了制度的公信力和吸引力,为常态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