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份决定农民房屋命运的协议书,落款处甲乙方笔迹高度相似,核心条款布满涂改痕迹;一份乙方从未拥有的合同文本;一场从起点就倾斜的“协商”。
在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崇仙乡山坑村的房屋拆除纠纷中,一份《空心房拆除协议书》成为争议核心。协议约定拆除村民的房屋,但文件本身存在多处明显异常,引发对协议真实性及程序正义的质疑。
协议最引人注目的疑点出现在落款处。甲方为“社官下小组‘空心房’整治理事会”,乙方为村民张万清。按常理,这应是代表不同利益的两方。
然而,细观签名笔迹,甲方代表与乙方村民的签名,在运笔习惯、字体结构和书写力度上呈现出可疑的一致性。这种异常情况,使人不得不质疑:这份协议是否真由独立的两方在充分知情、自主协商后签署?(如下图)

比笔迹问题更直接的是协议核心内容的涂改。在明确房屋拆除面积与栋数的关键条款处,有明显的手工填写、修改痕迹。
这些涂改直接关系到被拆除财产的范围和价值,是最核心的权利义务条款。允许此类关键信息在签署后被随意涂改,且无双方盖章或签字确认修改,严重违背了合同的严肃性与确定性原则。



一份合法的协议,其成立基础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各自保有凭证。然而,在此事件中,协议在签署后便被甲方(崇仙乡山坑村村民委员会)单方收走,乙方(村民张万清,时年73岁)从此失去对自己所承诺条款的知情与核实依据。这使得所有后续关于面积、栋数的争议,乙方都陷入被动——他们是在对自己不曾拥有的文件内容进行抗辩。这份“幽灵协议”的存在方式,从根本上剥夺了乙方的缔约平等地位。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一份协议,如果在形成过程中未能保障双方尤其是弱势一方的充分知情权和协商权,其合法性基础便已动摇。
当协议同时出现“签署方笔迹存疑”与“核心条款遭涂改”两大硬伤时,它反映的已不是简单的书写瑕疵,而是程序上的严重失范。这不仅损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也让后续一切基于此协议的行为,其正当性都笼罩在巨大的疑云之中。
一纸协议,本应是权益的保障,却可能因程序的不规范而沦为纠纷的起源。 当签字笔迹模糊了甲乙界限,当关键数字可以随意涂改,法律的尊严与农民的合法权益,都在承受不应有的风险。厘清这份协议的真相,是对契约精神的扞卫,更是对公平底线的一次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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