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助力疫情防控
支持复工复产16条税收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抚州实际,提出以下举措:
一、全力确保疫情防控政策的落地见效
(一)支持防控物资供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支持生活物资供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落实中央和地方列举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出租、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政策。
(三)支持一线疫情防控。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至日期,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医疗机构直接或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相关规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以及为就医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支持疫情防控研发。为鼓励疫情防控研发,对企业实际发生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支出(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疫情防控捐赠。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的截至日期,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全力加大对因疫情影响企业的纾困帮扶
(六)着力减轻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负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如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帮助复产复工。对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七)切实降低受疫情影响企业社保费负担。自2020年2月起,可根据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八)延长申报纳税和办理社保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3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3月23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九)延长税款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纳期限。对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依法为其办理延期3个月内缴纳税款 。依法依规为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程序上以不接触方式为主。对受疫情影响的城乡居民,未能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
(十)着力调减受疫情影响纳税人税额。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和核定征收纳税人,据实合理调减纳税定额或重新核定,对需要停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简化办理停业手续。做好调减受疫情影响纳税人税额。
(十一)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 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十二)推动房地产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开发项目位于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5%;开发项目位于我市除以上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2%;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对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六种情形之一的建筑企业,其核定应税所得率不低于9%。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9%。生产经营活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房地产、建筑企业,如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工资、社保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允许企业按规定程序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三、全力优化疫情期间办税缴费服务
(十三)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进一步拓展网上、掌上、线上、自助办税缴费业务范围,优化操作流程和资料报送,加强设备、系统和网络维护,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提高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要求,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正常出口退税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办结。疫情防控期间,对需要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家庭住房套数证明材料可以暂不提供,改由纳税人作出诚信保证。
(十四)营造安全快捷有序办税环境。认真做好办税服务厅清洁消毒、安全检测等安全防护工作,保证办公环境清洁通风,落实好领导值班、首问责任等制度,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税费事项的纳税人、缴费人,充分发挥自助办税终端作用,加强导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做到防控与服务两不误。同时根据市政府要求,推行预约办、错峰办、容缺办,避免人员大量聚集,缩短在办税服务场所逗留时间,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营造安全放心、便捷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十五)简化实名办税程序。推行网上全程实名信息采集和实名关系维护,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渠道办理实名事项。对跨区域经营活动的省内或省外纳税人,均可通过网上完成信息采集,在网上全程办结“跨区域涉税事项。”对确需到在纳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实名事项的办税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实行“刷脸”验证;对已采集并验证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将其身份证件与已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或国家人口库比对,验证通过后即可办理。对于此前未采集实名信息但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等风险实名事项的办税人员,可以暂依提供的登记证件、身份证件为其办理。
(十六)加强政策辅导及投诉管理。对复工复产企业及时进行减税降费政策辅导,了解和收集其办税缴费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给予解决。继续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制度,确保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确保纳税人发票供应,根据实际需求保障纳税人的发票供应,不受原核定量的限制。在疫情防控期间,稽查部门一律“不上户、不外出、不发委托协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