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蓉江新区2026年关于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联防共治专项行动的公告
为进一步维护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力打击整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矿产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联防共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采取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或破坏矿产资源。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合法手续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均属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以下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一)持证矿山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违法犯罪行为。
(二)擅自在已经关闭取缔矿山、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山、潜入已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硐)和历史民采废石堆放区盗采矿产资源。
(三)稀土、钨矿等战略性矿产资源赋存及周边区域盗采矿产资源。
(四)项目施工土地平整区域掩盖盗采矿产资源。
(五)以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土地整理、地灾治理等各类项目名义变相采矿牟利违法盗采矿产资源。
(六)在浅层矿露头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利用企业厂房和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非法窑洞、暗堡等形式盗采矿产资源。
(七)在矿区周边乡镇、村庄等重点区域,选矿洗矿、矿产品存储、矿产品生产利用、物流运输、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平台等重点行业,特别是稀土冶炼制备、锂矿采选加工、陶瓷生产、建筑施工和建材供应、矿渣废渣回收利用、矿产品贸易经营等重点单位及挂靠单位实施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
(八)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场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
蓉江新区自然资源分局、蓉江新区公安分局将集中时间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共同摸排巡查,强化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发现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监督举报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举报电话:0797-8163282、110,举报受理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举报线索按照《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5〕1号)查证属实的,经认定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
特此公告。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蓉江新区分局
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