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结合自己承办的一起诈骗罪案件来和大家聊聊怎么算的。这个案子我是代理被害人进行刑事控告的。
被告人张三和被害人李四是大学同学,张三以开公司、做红酒生意、招待客户、找好了供应商和客户、谈好了生意需要投钱需进货为由骗取了李四共计112万元,骗取的钱款都被张三用于信用卡还款、打赏女主播、商k消费等,并未用于开公司做生意,事后也未退赔。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法定刑,50万以上是十年起步。在南昌的司法实践中,超过50万部分,每5万增加一个月刑期。这样算下来112万减去50万为62万,62万除于5等于12.4个月也就是1年左右,刨除自愿认罪等酌情从轻的情节,综合下来判刑11年左右,这个案件最终被法院判处11年有期徒刑。
因此,在南昌诈骗112万判刑大概是11年。我是李小龙律师,专为江西老乡处理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