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2024年1月,林某致电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口头申请监督,请求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检察人员初步核实后,指导林某某将申请监督材料邮寄至检察院,于2024年2月5日予以受理。
调查核实:婚姻登记不仅事关身份关系,还涉及财产关系,甚至可能影响案外人的权益,需在充分调查的情况下谨慎处理。为切实查明案涉婚姻情况,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运用多种方式开展调查。一是向某县民政局调取林某某和刘某的结婚登记档案和离婚登记档案等材料,查明结婚登记档案和离婚登记档案中当事人照片的女方相貌与林某某本人出入较大。且登记结婚时使用的户口簿与林某本人提交的户口簿不一致。核实申请人林某某在2017年前后的生活经历,了解到林某某的确因遗失身份证报案挂失,且当时尚在学校完成学业,毕业后在广西本地就业,缴纳社保,并未到江西省生活。二是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以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上“林某某”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载明,送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以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上“林某某”的签名不是林某某本人所写。三是实地走访当事人居住地,找街坊邻居、亲朋好友、村委会工作人员广泛了解情况,查明该名冒用本案申请人林某某的身份信息与刘某办理结婚登记的女子(现下落不明)疑似越南籍,其身高、耳垂特征、面貌、文化程度与本案申请人林某某差异较大。此外,刘某和林某某在检察人员见证下,通过视频对彼此进行辨认,双方均表示从未见过对方。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认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发布)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南昌县某乡人民政府和南昌县民政局在为自称“林某某”的女子和刘某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对该二人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并对其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依据事实作出处理。上述机构在为持证人为林某某及刘某办理婚姻登记时未严格核实双方身份信息以及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婚姻登记行为存在错误且对林某某造成影响,应予以纠正。2024年4月30日,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南昌县某乡人民政府以及南昌县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对持证人为林某某及刘某的结婚证和离婚证存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予以纠正。
争议化解:2024年5月7日,南昌县某乡人民政府撤销刘某与林某某的结婚登记;2024年5月11日,南昌县民政局撤销刘某与林某某的离婚登记。林某某的诉求得以实现,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