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条(提取范围扩大)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增加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作为兜底条款,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31条(数字化+互认互贷)
要求加强数字化能力建设,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让缴存人异地使用更加便捷高效。
✅第49条(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