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南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我局对照省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草拟了《南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6年6月24日—7月23日
附件:南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管理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实力,增强龙头企业引领带动能力,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新修订<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农规字〔202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包括预制菜,下同)、流通,以及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以公司名义申报,下同)或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南昌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的农业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当然享有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三条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鼓励做优做强做大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电子商务、休闲农业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交易额)占业务总收入(交易总额)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其中一条规模标准: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生产型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加工型、流通型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子商务型企业规模: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电子商务公司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
(4)休闲农业企业规模: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70%以上。
(5)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规模: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
(1)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原则上不得连续三年低于上年度全年平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0%;
(3)产品产销率80%以上。
5.企业信用。
(1)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2)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近3年内是指从上一次监测认定结果公布日起,至本次监测认定市级申报通知印发日止。下同);在“信用中国”平台,近3年企业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
(3)企业近3年内未受到农业农村部门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
6.企业带动能力。
(1)企业通过订单、股份、服务协作、土地流转、用工聘用等方式,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且每个企业带动150户以上农户增收;
(2)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7.质量安全水平。
(1)所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在接受部、省、市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近2年内未检出禁用药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落实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制度要求,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企业纳入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管理,并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4)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企业近2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都为B级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有注册的品牌或商标;
(2)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9.企业的生产和管理。
(1)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施应较完善,应建立电子监控系统,并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本办法第五条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1.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无保留审计报告。
2.开户银行出具的有效期内企业资信说明或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
3.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信、诚信纳税、产品质量安全、带动农户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签订的合作合同或协议等佐证材料。
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需提供以下说明:
(1)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相符等情况说明;
(2)企业是否存在重大涉税违法情况说明;
(3)企业带动能力及利益联结关系说明;
(4)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说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提供相关材料。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组织人员对监测(不低于15%比例)、递补新增企业的生产经营、联农带农等情况进行复核。同时,充分征求县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未成立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或工作领导小组的,征求县级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业领域专家(或农业农村部门有关专业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开展情况、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中央、省、市属农业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申报程序进行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原则上三年一次,为吸纳更多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加入市级龙头企业行列,根据全市龙头企业实际情况,可在非监测年份开展新增认定。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
第九条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公示申报企业名单。市农业农村局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申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申报企业名单,书面征求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对照第五条明确的条件,对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缴纳社保、涉税违法、是否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3.审核申报材料及实地核查。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县级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随机抽取一定比例企业,对企业销售收入、总资产、固定资产、联农带农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核查,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4.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从市现代农业专家咨询服务团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专家组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农业农村局有关科室(单位)书面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审核报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果。
5.公示评审结果。将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6.提交会议审议。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提交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再将评审结果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议。
7.公布名单。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议意见,按程序正式发文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有效期从发布之日起,至下一次监测认定结果公布前。经认定公布的市级龙头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市级龙头企业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电子商务、休闲农业或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为主业,可享受市级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规范发展。
第十二条实行市级龙头企业监测信息统计季报、年报制度。市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龙头企业的认定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内市级龙头企业上报的季报、年报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核后,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市级龙头企业每三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在监测年份对已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具体监测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第九条执行。对不符合监测标准的企业,按程序取消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市级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程序审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1.不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2.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3.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且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
4.其产品在接受部、省、市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5.企业在经营中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6.其他因素而导致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对已取得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后,因严重违法违规、主动不参与监测认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舞弊等行为被取消的,5年以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龙头企业;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申报。同时,将该信息向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建立经常性的企业调查核实制度;对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淘汰的省级龙头企业及时调查核实,符合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视为市级龙头企业,不符合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或企业已倒闭的同时取消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对发现不在监测年份的市级龙头企业出现经营不善的,要及时采取预警措施,要求企业整改;对不接受整改、整改后仍出现不符合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提出取消市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建议,市农业农村局将进行审查并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的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审核确认。市农业农村局将企业更名情况同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认定结果一并正式发文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在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运行监测过程中存在瞒报、虚报等现象,给予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2021年制定的《南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洪农局发〔202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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