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移交问题线索,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3日对青云谱区某金属材料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金属材料店未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非法电镀,将生锈的拉杆除锈、镀铬、镀锌,且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水直接从厂房内的排口排放至城镇污水管网,经城镇污水管网流向污水处理厂。为固定该金属材料店违法证据,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委托2家检测机构分别对该店废水总排口、水池、水槽的水样以及地下水、土壤样品进行鉴定检测。经检测发现该店废水总排口总铬浓度为2.48mg/L,总铁浓度为228mg/L,总锌浓度为38.1mg/L,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的总铬浓度标准限值为1.0mg/L、总铁浓度标准限值为3.0mg/L、总锌浓度标准限值为1.5mg/L,分别超标1.48倍、75倍、24.4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该金属材料店排放含锌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24.4倍,构成污染环境罪。2025年10月28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及相关佐证材料移送至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2025年12月10日,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立案侦查,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一是彰显联动闭环效能。案件由检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启动,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第一时间联合属地街道、村委会现场核查、固定证据,实现线索移送、快速响应、精准查处无缝衔接,构建起“检察监督 + 行政执法”协同治理的格局,有效破解小微作坊隐蔽性强、发现难、取证难问题,为基层打击同类环境违法提供了可复制的联动模式。
二是精准锁定违法证据。为精准掌握污染状况,锁定违法证据,委托两家检测机构采样检测,覆盖废水排口、地下水、土壤等多维度点位,证据链完整、合法、有效,为行政处罚与刑事移送证据要求提供有效支撑。经检测排除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明确污染物主要通过污水管网输送,未造成周边生态环境直接破坏,为后续处罚裁量、整改要求与责任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有效强化行刑衔接。针对该店非法排放重金属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事实,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全面梳理固定监测报告、现场笔录、影像资料等全案证据,依法依规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涉刑必移、严惩不贷,彰显生态环境执法“严执法、重实效、触刑即移”的坚定立场。
2025年3月12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收到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来的群众投诉,反映某娱乐有限公司在每日22:00 至次日04:00 期间,音乐噪声扰民。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11月成立并开始营业,经营期间未落实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问题引发周边居民多起投诉。
2025年3月18日夜间噪声高峰时段,执法人员联合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企业现场负责人见证下开展噪声采样监测。2025年4月14日,并向企业送达检测报告,经检测,该公司一处边界点位夜间噪声值达58dB (A),相较《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区夜间 50dB(A)的限值,超标8dB(A)。
执法人员同步制作执法笔录、调取相关资质材料,固定完整证据。2025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向企业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续该公司完成增铺减震垫、加装隔音设施、安排专人定时监测等整改工作,并于2025年5月27日提交整改说明。根据2025年9月1日第三方环保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实时数据显示,该公司排放的噪声达到国家限值。
2025年7月15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2025年7月24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娱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2 万元。同时,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出具合规指导建议书,指导企业建立长效噪声管控机制。企业于 2025年7 月 29 日足额缴纳罚款。
本案是南昌市部分噪声监管职能划转后,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首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案件,执法主体适格,法律适用准确。
一是精准回应民生诉求,提升执法实效。执法人员紧盯群众举报的噪声高发时段开展监测检查,有效查处企业夜间规避监管的行为,直面娱乐场所噪声污染反复、多发的民生难题,切实维护周边群众环境权益。
二是严守执法规范,筑牢证据根基。噪声监测对监测时段、点位、流程有着严格要求,本案严格按照规范开展采样检测,同步归集投诉线索、监测报告、执法笔录、整改材料等各类资料,形成闭环完整的证据链,同时严格落实职能划转文件,依法履行执法职能,消除执法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等风险。
三是坚持罚教并举,强化长效治理。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同步开展合规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从源头减少噪声污染反弹。
某养殖场涉嫌排放畜禽
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地方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案
2026年2月28日,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进贤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进贤县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水统一收集,经沉淀池、沼气池厌氧发酵后流入氧化塘,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氧化塘的围墙倒塌导致污水溢流,氧化塘周边农田沟渠内存有粪污。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养殖场氧化塘周边农田沟渠内的污水进行采样检测。经检测:悬浮物:114mg/L、化学需氧量:2.81×103 mg/L、总氮:382mg/L、氨氮:247mg/L、总磷:23.7mg/L,分别超过《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滨湖控制开发带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限值1.28倍、45.83倍、18.1倍、15.47倍、10.85倍。
该养殖场存在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一)对畜禽养殖企业:畜禽粪污治污设施严禁重建轻管。部分养殖户疏于日常巡检维保,造成氧化塘等设施损毁,根源在于环保主体责任悬空,进而引发污水溢流超标。该养殖场坐落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滨湖管控带,区域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管控要求,粪污设施一旦渗漏溢流,极易造成污染物严重超标,违法风险更高。因粪污贮存设施破损导致粪污外排至农田、沟渠,不适用无主观过错免责条款。依据法规,养殖主体须全流程管控粪污、严防跑冒滴漏,管护缺失造成排污超标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对属地乡镇监管:紧盯湖区养殖点位,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强化鄱阳湖沿线畜禽养殖场专项监管,将氧化塘、粪污储存池等贮存设施完好性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定期开展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对墙体开裂、防渗层破损、溢流风险点位现场督促立行立改,提前化解超标排污隐患。精准开展区域环保普法,重点向滨湖养殖场宣讲《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殊管控要求,结合本案多项指标大幅超标、被依法罚款的案例,直观警示设施管护缺失带来的经济损失与生态危害。
(三)对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托监测数据精准取证,严守流域水环境安全。坚持“现场核查+第三方检测”闭环取证模式,通过污水采样监测出具客观数据,以超标倍数量化违法情节,为公正裁量处罚提供坚实证据支撑,提升执法规范性与公信力。聚焦鄱阳湖流域生态保护重点,加大滨湖畜禽养殖行业执法频次,对粪污溢流、超标排污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以刚性执法倒逼养殖场健全设施日常巡检、维修保养制度,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片湖区养殖排污管理”。
(四)流域生态保护层面:筑牢鄱阳湖水质安全屏障,严控农业面源污染。鄱阳湖是我省核心生态水体,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是湖区农业面源污染重要来源。本案中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指标严重超标,一旦流入周边水系将直接加剧水体富营养化,威胁湖区水质与水生态。该案查处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守护鄱阳湖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通过处罚督促湖区养殖主体规范粪污全流程管控,减少氮磷污染物入湖总量,助力鄱阳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向好。
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及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蒸汽生产及周边集中供热服务,配套建设1台20吨生物质颗粒锅炉,年产蒸汽规模28万吨。该企业已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完成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申领《排污许可证》,2025年被纳入南昌市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配套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CEMS),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日常运维,设备已接入省、市污染源监控平台及国发平台,实现监测数据实时联网上传。
因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多次预警该企业废气数据超标,2025年7月31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查实企业存在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及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两类环境违法行为。
一、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规避超标监管
执法人员通过比对在线平台数据、设备运行参数、企业台账并结合现场核查,查实该企业存在人工干预监测平台、虚构设备故障及停运状态、隐瞒超标排污事实的弄虚作假行为。该企业排污许可核定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³,2025年5月28日17时至19时,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为39.879mg/m³、239.096mg/m³、265.457mg/m³,持续超标。企业为规避监管,将正常排污时段在国发平台人工标记为热控设备故障停运,但平台烟气氧含量、流速、烟温、湿度等参数均证实设备正常运行,且企业台账无任何故障、停机记录。此外,企业氮氧化物排放限值180mg/m³,2025年7月15日03时至08时,氮氧化物数据多次超标,峰值达222.08mg/m³、218.08mg/m³、206.81mg/m³,企业恶意将正常运行的监测设备标记为故障,经核查,该时段设备运行稳定,无故障、维修及校准记录,相关故障标记均为人为伪造。
二、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不规范,设备运行不正常、数据失真
经查,该企业未严格落实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主体责任,其第三方运维单位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开展常态化校准校验,日常运维工作流于形式。2025年7月31日现场核查及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在线监测设备精度不达标、运行状态异常:现场通标测试中,二氧化硫、一氧化氮平均示值误差分别为4.27%、5.41%,均超出规范允许范围;第三方比对监测进一步查实,设备流速、烟气温度、湿度参数相对/绝对误差分别为-30%、-6.7℃、43%,全部超出国家标准限值、评定不合格,整体设备运行异常,监测数据不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及法定有效性。
该企业上述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
依据《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对本案依法从严处置,严格落实一案双罚、行刑衔接监管要求,具体处罚如下:
1.针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违法行为:对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2.针对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对企业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15万元。同时,依法将本案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拘留责任。
本案是2025年7月1日《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全省首例适用该条例查处的在线监测弄虚作假典型案例,示范震慑作用突出。
一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杜绝运维形式化。自动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监管的法定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对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数据真实有效负首要责任。新条例对设备运维、校准比对、台账管理作出刚性约束,本案企业过度依赖第三方运维、疏于内部监管,导致设备失准、数据失真。警示各排污单位必须主动扛起环保主体责任,常态化规范设备运维,坚决杜绝重生产、轻环保的侥幸心理。
二是深化智慧监管应用,提升精准执法效能。本案依托“线上大数据研判+线下精准核查”执法模式,通过数据溯源、参数比对、台账核验,精准锁定企业隐蔽造假行为,突破传统现场监管局限,为非现场执法、深挖隐性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办案范式。
三是坚持从严行刑衔接,严守数据法治底线。监测数据真实是排污管控的核心底线。生态环境部门对监测数据造假主观恶意行为坚持零容忍,通过企业、个人双罚+移送公安追责的从严处置方式,形成强力震慑。本案充分释放新条例实施后“造假必查、违规必究”的强烈信号,倒逼企业敬畏法规、规范运维、诚信合规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