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红谷滩区公安分局与区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协作案
关键词:渔政执法 行刑衔接 完善机制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南昌市红谷滩区公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赣江水域查获一批使用刺网捕捞水产品的嫌疑人。区公安分局迅速联系区农业农村局,邀请介入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经鉴定,嫌疑人捕捞位置处于“五河”干流赣江禁捕范围,使用渔具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经查,该团伙自2024年4月起结伙作案,多次在禁捕水域使用多种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安机关依法对8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发一个月内,区公安分局再次接到群众多起举报,共办理赣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5起。鉴于该类案件高发频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与区农业农村局开展执法协作。
二、协作情况
2024年8月,南昌市红谷滩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秋季禁捕专项整治行动,通过船巡、步巡、视频巡等方式,加大巡查监管力度,有效预防和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同年12月,区公安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召开行刑衔接交流座谈会,会议纪要明确建立渔政执法协作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针对重、难点案件定期沟通会商;二是加大赣江禁渔禁捕违法犯罪线索摸排力度,双方加强线索研判、信息共享及保密工作;三是强化联合执法效能,充分发挥农业农村部门技术优势和公安机关侦查优势,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四是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公安机关在维护秩序、现场勘验、证据固定与保全等方面为案件办理提供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在专业技能、技术鉴定及行政法律法规等方面提供保障。同月底,区公安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班,在赣江水域开展禁捕法治宣传和联合执法,重点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2024年6月,全省禁捕退捕工作会议强调,长江十年禁捕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树牢“一盘棋”思想,凝聚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区公安分局坚定推进长江十年禁捕工作,一是扎实开展江西公安“平安长江2024”专项行动“1号打击行动”,坚决打击、有力震慑破坏渔业资源犯罪行为;二是建立健全联防联动执法协作机制,以“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为目标,坚持宣教共治、打防并举,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宣传教育、线索摸排、案件会商、联合执法、行刑衔接等工作,引导群众增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渔政执法社会氛围,提升渔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贡献公安力量。
某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关键词:环境损害 行刑衔接 生态修复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1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交叉帮扶执法检查组在安义县一村庄荒地发现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当即将案件线索移交安义县生态环境局。该局立即启动现场核查程序。
在现场勘查中,执法人员通过一张标注有产品名称及联系电话的包装膜,初步判断为辖区内某建材有限公司所为。经立案和全面调查,证实该公司在明知骆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分别于2022年9月和2024年1月,两次委托骆某某处置该公司产生的废油漆渣、污泥等危险废物5.74吨,倾倒至该县某村庄荒地,对周边土壤及水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经鉴定,土壤环境损害综合费用42.20万元。
因涉嫌刑事犯罪,2024年2月5日,安义县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二、处理结果
2024年12月5日,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县人民法院对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判处公司法人代表熊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骆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46万元;判处公司与骆某某共同赔偿土壤环境损害综合费用42.20万元。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随着工业化进程持续推进,工业领域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逐年递增。危险废物的规范管控与安全处置,成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与难点。部分产废企业为降低处置成本,委托无资质人员或随意倾倒等方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更对公众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本案中,安义县生态环境局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与调查取证工作,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建立监管与案件查办联动机制,严格落实行刑衔接要求,确保案件从线索核查、证据固定到移送司法、责任追究全流程无缝对接;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节,主动邀请县检察院、县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参与赔偿磋商程序,对磋商过程进行法律监督,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引导涉事企业树立“损害担责”意识。最终,涉事企业和骆某某在充分认识违法行为危害后,主动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二)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该公司与骆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共计5.74吨,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造成的危害,结合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从轻情节,最终作出对被告人骆某某、熊某某行为相应的刑事判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该公司与骆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土壤生态环境损害,共同赔偿土壤环境损害综合费用42.20万元。
(三)易错点
办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难度较大。一是废物重量认定失准,如未剔除倾倒点泥土、杂物等沾染物,直接以回收总重量作为涉案危险废物重量,导致数据真实性存疑,无法满足证据标准;二是赔偿费用较难计算,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中,通常涵盖污染土壤清挖、危废运输、无害化处理、修复工程等环节,有关处置费用无相应明确标准;三是行刑衔接落实不易,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标准不同,基层执法部门对罪与非罪界限认识不清,衔接机制仍有堵点,加上其他因素干扰,容易出现以罚代刑现象。
(四)示范点
本案中,安义县生态环境局采用“多方见证+人工分拣”的证据固定方式,邀请公安、检察机关及涉事企业共同参与分拣、称重过程,全程记录、留存证据,确保危险废物实际重量认定客观、真实、可追溯;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科学鉴定污染损害影响,科学测算后期处置费用,确保损害结果客观公正;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在证据固定、案件定性、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充分沟通、协同发力,不仅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更确保了案件办理质量;完善了环境损害查处至生态环境修复的一体化监管机制,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企业树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使涉事企业及非法倾倒者认识错误,主动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人民法院综合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从轻量刑情节,作出宽严适度的判决,既严格贯彻了“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又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